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1、申请报告。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2、《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1)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10、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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